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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股票配资 一博士出版学位论文未经导师同意被索赔4000万,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2024-12-03 12:09 点击次数:70
因为一篇博士论文的出版,博士生导师起诉博士潮州股票配资,索赔四千多万元——师生之间打起了著作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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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出版的张术丹博士论文一书。
此案的原告是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肖海林,被告是内蒙古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张术丹。张术丹当年读博时,肖海林是她的导师。
博士毕业两年后,张术丹单独署名出版了其博士论文。肖海林得知后提起诉讼,称张术丹论文的核心内容来自他的课题研究成果,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出版构成侵权,并给他的科研带来“灭顶之灾”。
“我这十多年来的研究成果都归零了,变成是对她的剽窃。”肖海林说。他起诉索赔的金额总计4814万余元,被告除张术丹外,还包括内蒙古财经大学和经济科学出版社。
张术丹则认为,博士论文的著作权属于其本人,其并未侵权;肖海林作为导师提供课题资料是指导学生的方式,并非参与论文创作。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23年6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肖海林并非涉案论文的合作作者,但论文前三章使用了其课题申请书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侵权,判张术丹向肖海林书面道歉并赔偿22万元。
一审判决书(部分)
双方上诉后,2024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涉案论文属于张术丹与肖海林的合作作品,并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虽存在部分瑕疵,但判决结论正确,遂维持原判。
2024年11月下旬,肖海林告诉澎湃新闻,二审判决后张术丹已支付赔偿费用,但尚未书面道歉,他目前正准备申请再审。
“他不服我也不服,申诉是他的权利,也是我的权利。”11月28日,张术丹告诉澎湃新闻,她已经执行二审判决,包括向法院递交书面道歉信,“毕竟是老师和学生的关系……我也不好说他什么。我觉得我没有任何错”。
二审判决书(部分)
针对学位论文的著作权问题,接受澎湃新闻采访的知识产权律师刘凯认为,学位论文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撰写的学生所有,但如果导师进行实质性创作的,可以遵从意思自治原则,在兼顾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学生、导师、学校等主体来约定论文的著作权归属。
起诉:博士毕业两年后出版论文,导师诉称其侵权索赔四千万
读博之前,张术丹是内蒙古财经大学讲师。2012年,她考取了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师从博士生导师肖海林。
肖海林是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战略系教授。2012年,他以“变轨型高技术企业创业”的相关选题申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于次年获批。此后几年,他连续以“绿色变轨技术创新”的相关选题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并在2017年获批。
读博期间,张术丹参与了肖海林主持的相关课题研究。
肖海林称,2012年他曾以电子邮件向张术丹发送其制定的《博士研究生行为规范》,其中第七条规定:“属于导师主持课题下的、或导师指导下形成的、或导师修改形成的成果,属于师生共享成果,不能独自发表……”张术丹当时回复“会遵守该规范”;2014年他将其制定的《研究生发表成果行为规范》发送给张术丹等研究生,其中第6条规定:因导师投入了巨大精力、发挥了关键作用,研究生学位论文属于师生共享成果,导师和研究生都不能独自出版发表。张术丹当时回复称“将切实遵守”。
“这是他(肖海林)的问题。”对于当年的“师生约定”,张术丹向澎湃新闻回应称,“他违规跟学生签定一些霸王条款。”
据肖海林介绍,当年正是有“师生共享成果”等约定,他才向张术丹提供未公开发表的课题申请书等研究成果,并同意她将相关成果作为博士论文内容申请学位。
2016年6月,张术丹提交的博士论文《绿色导向变轨型高技术产品早期消费者购买意向研究》通过答辩,获得中央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张术丹向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提交了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申请将其博士论文保密(保密级别为内部,保密期限为5年),保密理由处载明:“本论文为导师课题成果,特申请保密。”
博士毕业后,张术丹回到内蒙古财经大学任教。
2018年8月,张术丹的博士论文原文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封面署名“张术丹 著”,并标注“内蒙古财经大学会计学术文库”。该书的出版得到内蒙古财经大学的经费资助。全书约20万字,定价40元。
2020年8月,肖海林得知张术丹出版博士论文一事。此外他还发现,早在2016年7月,张术丹以《绿色导向变轨型新产品早期消费者购买意向模型研究》为项目名称,申请内蒙古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17年,张术丹还发表了2篇关于新产品购买意向模型的论文。
肖海林认为,张术丹出版的博士论文、基金项目课题申请书以及发表的2篇论文,其核心内容均来自他的独创性研究成果——相关的课题申请书;张术丹违反此前约定,擅自出版论文等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这对我来说是灭顶之灾。”肖海林说,张术丹将课题研究成果“据为己有”出版、发表后,让他2012年以来的研究成果变成了是对张术丹的“剽窃”,“全部成果失去合法性”。
2021年6月,肖海林向法院起诉张术丹,同时将内蒙古财经大学、经济科学出版社列为被告。他要求张术丹等被告登报道歉,赔偿各项损失(包括填平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等),共计4814.9875万元。
一审:导师被认定并非合作作者,博士侵权被判赔22万
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
原告肖海林诉称:涉案博士论文是他主创的课题成果,核心内容由其独创,包括未公开发表的两项重要成果;张术丹曾作出承诺却擅自以个人名义署名出版,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张术丹的相关课题申请书和发表的两篇论文亦构成侵权。
被告张术丹辩称并未侵权。她认为,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于学生。她的博士论文系其独立完成,不属于师生合作作品,著作权属于其本人;肖海林在其论文写作过程中进行指导,系履行导师的教学职责。
张术丹还认为,肖海林要求其承诺遵守的“师生共享成果”等“科研协议”,是对学生的不合理约束性条款,违背现代学术自由的教育理念,存在明显个人目的,“这些约定是无效的”。
对于另外二名被告,肖海林认为,内蒙古财经大学将涉案博士论文——中央财经大学的博士论文,纳入“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术文库”并资助出版,而经济科学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也未尽到审查义务,“这两个单位与张术丹共同实施侵权”。
内蒙古财经大学认为,张术丹读博系其委托中央财经大学培养,她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应归属于内蒙古财经大学,或经其同意归属张术丹本人;本案被告方并未侵权。
经济科学出版社辩称,其在出版过程中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涉案博士论文仅印刷了1000本,销售403本,回款8000多元,未售书籍在本案发生后已经下架。
涉案博士论文一书的目录(部分)
经过审理,海淀区法院认定张术丹是其博士论文的作者,而肖海林并非合作作者。
一审判决书显示,海淀区法院认为,博士论文是张术丹获得博士学位必须独立创作完成的,肖海林负有指导其研究创作的导师职责。因此,不能因为张术丹参与肖海林课题研究并承诺遵守师生共享成果的约定,就认定二人存在共同创作博士论文的合意;亦不能因为肖海林允许张术丹在论文中使用他的课题申请书内容,就认定二人存在共同创作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肖海林并非张术丹博士论文的合作作者,但张术丹使用肖海林课题申请书内容并出版发行博士论文,构成侵权。
“肖海林允许张术丹在博士论文中使用其申请书内容时,附加了使用条件,即不得对外公开以影响其课题项目申报。张术丹亦对此明确知晓并承诺遵守。”法院认为,张术丹出版的博士论文,前三章使用了肖海林课题申请书的独创性的具体表达,且未添加任何标注,侵害了肖海林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对于张术丹申请内蒙古科学基金项目的课题申请书,以及2017年发表的2篇论文,一审法院亦认定构成侵权。
海淀区法院认为,另外两名被告——内蒙古财经大学和经济科学出版社,不具备侵害肖海林著作权的主观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经济赔偿方面,肖海林提出的赔偿诉求达四千多万元,包括多项惩罚性赔偿,还涉及“被张术丹占有2项特别重要成果的市场价值”,以及他十余年课题研究成果被“清零”并变成“剽窃”、相关课题项目被“闷杀”、出版专著流产、基金项目投标失败、因精神崩溃导致面瘫、未来预期收入减少等。不过,他的巨额赔偿诉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海淀区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肖海林课题项目无法结项等损失已实际发生,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高额损失与本案被诉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将肖海林的损失“酌定为20万元”,将其合理开支酌定为2万元。
2023年6月,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张术丹就出版博士论文的行为向肖海林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
二审:涉案论文系师生合作作品,一审存部分瑕疵仍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肖海林、张术丹均提出上诉。
二审过程中,肖海林仍称原审三名被告均构成侵权。他认为,内蒙古财经大学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代表学校25000名师生”向张术丹表示“慰问”,这是为学术不端“背书”。
内蒙古财经大学、经济科学出版社和张术丹均称未侵权,请求驳回肖海林全部诉求。
作为此案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博士论文的著作权归属是本案争议焦点。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创作的作品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合作作者需要参与创作,主观上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创作的行为。
二审法官剖析了涉案博士论文的形成过程:论文选题是肖海林作为导师为张术丹指定,该论文的研究方向是肖海林历年研究课题一部分,论文初稿、修改、定稿的过程均有肖海林直接参与,“且这种参与并不仅仅是作为导师的学术性指导,肖海林将自己的多份课题申请书发送给张术丹以在论文中直接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张术丹对于肖海林参与论文创作以及师生共享成果的约定是知晓且同意的,双方就共同创作、共享成果达成主观上的合意,客观上亦进行了共同创作,“该博士论文属于张术丹与肖海林的合作作品”。
二审判决书载明:“一审法院关于博士论文属于张术丹个人作品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张术丹未经肖海林同意出版博士论文,且署名为她个人,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构成侵权,“一审判决事实认定虽存在部分瑕疵,但判决结论正确,应予以维持”。
2024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肖海林透露,二审宣判后,张术丹按判决支付了22万元赔偿费用和相关诉讼费,但至今未进行书面道歉,他将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11月28日,张术丹告诉澎湃新闻,她已经执行法院判决,书面的道歉内容也已提交法院:“我肯定是不服的,但法院二审是终审,所以我必须执行呀。”张术丹坚称,其出版博士论文并未构成对肖海林的侵权,“毕竟是老师和学生的关系……我也不好说他什么”。
在采访中,肖海林向澎湃新闻表示,二审确认他作为合作作者,是涉案博士论文的权利人之一,那内蒙古财经大学和经济科学出版社未经其许可发表或出版论文就构成侵权。
“这个案子不仅仅是我个人的官司,还涉及研究生培养政策、科研诚信和行业规范的问题。”肖海林称,二审遗漏侵权赔偿诉求,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他已向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并准备申请再审。
这起导师起诉学生的著作权纠纷,反映了一个现实问题——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到底归谁所有?
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律师刘凯认为,一般情况下,学位论文著作权应归撰写学生所有,“学生的毕业论文既不属法人作品,也不属于职务作品。完成论文后,学生自动获得该论文的著作权”。
指导学生进行论文创作的导师,是否享有一定的著作权?刘凯认为,导师一般被视为提供辅助工作的人,不能享有学生论文的著作权。但是,如果导师对论文进行了实质性创作,可以遵从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兼顾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学生、导师、学校等主体约定论文的著作权归属。
刘凯提醒,学生在论文中使用指导老师或他人的研究成果时,一定要规范、合理、适度地引用并进行标注,以免引发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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